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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评实施方案

中国林业机械协会行业信用评价实施方案

(2011年12月12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五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信用评价实施方案制订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关于印发〈商会协会行业信用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整规办发[2005]29号)、《关于印发〈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整规办发[2006]12号)和《关于信用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秩字[2009]7号),以及《关于公布第七批行业信用评价参与单位名单的通知》(商信用函[2011]2号)文件精神,结合林业机械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信用评价目的。

建立和完善林业机械行业信用体系,提高会员单位的诚信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增强行业自律水平,规范行业内部竞争秩序,在林业机械行业树立“诚信守法为荣,失信违法为耻”的良好风尚,促进林业机械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 信用评价工作原则。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严格依据评价标准和程序,按照“三公开”的原则进行,坚持“遵纪守法、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的原则,对参评企业做出客观、科学、公平、公正的等级评价;

2.坚持自愿参评,不以任何理由强制企业参加;

3.坚持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二章 信用评价对象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均可参加中国林业机械行业协会的行业信用评价:

1.中国林业机械协会会员单位(含整体加入中国林业机械协会的青岛市木工机械协会、伦教木工机械商会、安吉县竹木机械行业协会成员单位);

2.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3.成立已满3个会计年度,近三年均有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处于持续经营状态,非即将关、停的企业;

4.未参加过其他行业协会、商会信用评价活动的企业。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成立中国林业机械协会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信评委”)和信用评价部(以下简称“信评部”)。

第六条 信评委为中国林业机械协会等级评价的领导机构,由协会相关人员组成。负责与外部机构、媒体进行宣传沟通;监督、检查、指导行业信用评价部的日常工作和行为;审议本行业的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实施(管理)办法、信用评价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和评价细则、评价标准和评价模型;在上报公示前认定并批准最终评价结果。

第七条 信评委下设信评部,是信评委开展行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地点设在中国林业机械协会。主要负责组织其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宣贯、咨询、培训;制修订本行业的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实施(管理)办法、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和评价细则、评价标准和评价模型及其他相关工作细则;受理企业申请,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评价和选定合格第三方评价机构;建立行业信用等级评价专家数据库;组织专家评审参评企业;与第三方评价机构一起向参评企业出具《中国林业机械协会协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报告》;向参评企业出具全国统一格式的《企业信用等级证书》和牌匾,并报商务部信用办和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建立并维护参评企业的信用档案。

第八条 信用评估评级第三方机构。该机构专门负责本行业参评企业的信用等级评估工作,出具《企业信用评价报告》。自愿参与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第三方评价机构需具备协会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向协会提交《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第三方评价书》,协会对其进行现场考察后,对其资格予以认定。认定合格的第三方与协会签订协议后,按照本行业的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实施(管理)办法和评价模型,与协会一起共同向参评企业出具《信用等级评价报告》;协会对第三方进行动态管理,当第三方违反信用等级评价实施(管理)办法的规定时,协会有权取消其行业信用评价资格。

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应该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依法登记,持续经营5年以上,且正在正常开展企业征信评级活动、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法人单位;

(2)至少出具过1,000份不同企业的《企业信用评价报告》;

(3)有与信用评价业务相适应的各方面专业人员;员工不能从事与信用评级业务有利益冲突的兼职业务。

(4)有固定办公场所和设施,有严格的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和安全防范措施,且建有评级数据库。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定程序

第九条 对参加行业信用评价的企业,按照“申请--提交材料--信用评价--初评--公示--终审--备案--发证--推介--年度复查--备案公示”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企业申请。参评企业咨询、自评后,向信评部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报名表》,信评部对其参评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提交材料。参评企业按信用评价参评通知要求,填写《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信息申报书》(在协会网站上下载)并加盖单位公章,与相关书面资料(一式二份)一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至信评部,同时提供申报书的电子版。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信评部对申报材料进行整理后,把参评企业申报材料提交签约第三方评价机构,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依据协会信息评价指标体系及标准逐项评价打分,核实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有疑问的,信评部和第三方将与参评企业联系,要求提供补充资料,必要时进行现场调查和评价。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召开专家评审会议,依据评价标准,对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给出的参评企业信用参考等级进行科学评价,初步拟定参评企业的信用等级。

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专家构成从协会顾问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涉及金融、信用、经济等行业的相关专家。

第十四条 公示。信评部在协会网站“中国林机网”(www.cnfma.com)及中国市场秩序网(www.12312.gov.cn)和中国商务信用平台(www.bcpcn.com)对申报企业的初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间,如有对参评企业信用等级存在异议的可通过电话、传真和邮件等形式反馈到协会信评部。

第十五条 终审。公示结束后,信评部对反馈意见进行认真核查,并向信用评价工作委员会提交初评结果;召开中国林业机械协会信用评价工作委员会会议进行审定,对无异议的企业,按照初评结果确定信用等级;对有异议的企业,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决定;将相关数据纳入参评企业的信用档案中。企业信用信息,特别是负面信息以及评价结果,要在评价周期的3年内持续公开,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至少保存5年。

第十六条 备案。评价结束10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报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和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第十七条 发证推介。信用评价结果统一称为“企业信用评价级信用企业”,评价单位为中国林业机械协会。评价结果在“中国林机网”和中国反商业欺诈网及中国商务信用平台等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协会向参评企业颁发《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报告》以及由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和国务院国资委统一设计样式、统一编号的行业信用等级证书和牌匾,并向相关组织、机构、协会等推荐、宣传本次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第十八条 年度复查。企业信用等级的有效期为3年,自发证之日起生效。

(1)有效期内企业可申请升级评审;有效期满后要继续参加行业信用等级评价者,需重新申报。

(2)信用等级有效期内,被评主体要接受年度复查,每次年度复查需提前3个月向信评部提交《信用评价年度复查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和复印件。

(3)信用等级年度复查合格者继续享有原信用等级;轻度不合格者要相应下调信用等级,并颁发下调等级后的证书和标牌;严重不合格者则取消原信用等级,若要取得信用等级,需重新申报;年度复查后,信评部将向受评企业出具年度复查报告。

(4)参评企业在取得信用等级的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评部将在上述网站、期刊等媒体上进行公示的同时,及时吊销该会员的现有信用等级,并进行重新认定和公示:

(1)经营过程中因自身严重过错,造成国家、集体利益重大损失或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2)在中国消费者协会有严重的顾客投诉记录;

(3)其他严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或丧失诚信原则的事件。

第十九条 复评备案公示。年度复评结果在 10 日内报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和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并在上述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公示。

第二十条 重新申报。为维持信用等级的有效性和连续性,参评企业在有效期满后要继续参评者,应提前3个月重新向信评部提出信用评价申请,信评部按上述程序对参评企业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认定。

第五章 信用评价等级及指标体系

第二十一条 信用评价等级评价根据客观性、公正性、独立性、科学性的原则设定指标体系,采用宏观与微观、动态与静态、定量与定性、历史与未来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方法评定企业信用等级。

信用评价等级划分为:AAA、AA、A、B、C三等五级,其释义和计分标准见下表。必要时,可将B、C两等级再扩展为BBB、BB、B和CCC、CC、C六级,即三等九级;还可对每个信用级别用“+”、“-”进行微调,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级。

信用评价等级计分标准与释义表

等级 计分标准 释义
下限(含) 上限 综合素质、财务实力、经营状况、管理能力经、信用记录及信用风险
AAA 80 100 企业综合素质优秀,公司治理结构合理、规章制度完善、企业文化建设良好;企业经营状况极佳,不确定性因素对其经营和发展的影响极小;企业各项制度与体系完善,运行很好,企业陷入危机风险困境的可能性极小;公司综合竞争力强,发展前景广阔;企业社会信用状况优秀合同履约率高,具有很强的社会责任感。
AA 70 79 企业综合素质良好;企业经营状况好,不确定性因素对其经营和发展的影响较小;企业管理制度与体系较完善,运行良好、企业陷入危机风险困境的可能性较小;企业行业竞争能力较强、发展前景较为广阔;企业信用状况良好,合同履约率较高,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
A 60 69 企业综合素质较好;企业经营状况较好,不确定性因素对其经营和发展的影响小;企业管理制度与体系基本完善,运行情况较好、企业陷入危机风险困境的可能性小;企业具备有一定行业竞争能力和发展前景;企业信用较好,合同履行及时,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感。
B 40 59 企业综合素质一般;企业经营状况一般,财务在盈利、运营、偿债、发展上的能力一般;有一定的管理制度与体系,有效运行一般;对经营环境和其它内外部条件变化较为敏感,该类企业一旦处于较为恶劣的经济环境下,有可能发生信用危机,陷入风险困境的可能性较大;企业信用、资信状况一般。
C 10 39 企业综合素质、企业经营状况、信用、资信状况较差;对经营环境和其它内外部条件变化较为敏感,容易受到冲击,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第二十二条 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权重

行业信用评价的信用要素包括综合素质、财务实力、管理能力、企业竞争力、信用记录、不良行为记录等六个方面。

林业机械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
序号 指标名称 权重
综合素质 12%
(一) 企业基础情况 6%
(二) 股东情况 4%
(三) 公司治理结构及管理层素质 2%
财务实力 21%
(一) 偿债能力 6%
(二) 盈利能力 3%
(三) 运营效率 6%
(四) 成长能力 4%
(五) 现金流能力 2%
管理能力 18%
(一) 人力资源管理 2%
(二) 营销管理 6%
(三) 质量管理 5%
(四) 应收账款管理 3%
(五) 信息化管理 2%
企业竞争力 29%
(一) 基本经营 12%
(二) 品牌建设 6%
(三) 研发情况 6%
(四) 生产能力及设备状况 5%
信用记录 20%
(一) 企业公共记录责任 7%
(二) 社会责任履行 6%
(三) 员工权益保障 3%
(四) 社会荣誉记录 4%
不良行为记录 -5分

第六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信用评价费用。本着“为行业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严格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执行,严格收费标准及其财务管理,费用收取用于聘请第三方评价机构以及信用评价报告费、牌匾证书成本费等,不收取其他形式的评价赞助费。

第二十四条 收费标准。收费金额不与企业经营规模或其他指标挂钩,每家参评企业的信用等级初评费(3年1次)8,000元(若参评企业在首次初评后,在其后的3年内复审全部合格,且信用等级保持在AAA的企业,可适当考虑对其参加下一次审核周期的初评费进行降低),年度复查费(有效期内一年一次)2,000元。上述审查费和年度复查费一经收取,将不退还;信评委收取这些费用后,向参评企业提交信用等级评价报告或年度复查报告,但因参评企业的原因而致使该评价工作无法进行时除外。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估现场核查和公示以外的宣传支出列入评估成本费用。

第二十五条 信用评价费用收支接受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国资委协会办及有关监管机构的监督审查。

第二十六条 协会每年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公布该年度的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全部收支情况,以便会员单位进行监督。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协会信用评价工作按照“三公开”的原则进行,严格执行以下自律机制,设立并公布投诉渠道,认真处理举报投诉,接受会员企业、媒体和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方面的咨询评议和监督。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2)严格依据评价标准和程序,独立开展信用评价工作,保证评价结果公正性,保证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

(3)对参评企业所提供的各类信息,未经许可,相关各方要履行信息保密的义务。但在国家法律、法规或司法的要求下,必须披露认证业务声明中具有保密性质的信息时,协会可向执法部门披露相关的机密信息,这些信息的披露属于免责范围;

(4)认真对待评价过程的投诉和反馈信息,并核实信息的真实性,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企业信用等级有效期3年,每年进行年审。对发生失信行为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协会将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责其进行整改,严重的给予降级或取消等级的处罚。在申报过程中或取得信用等级证书后,协会若发现参评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根据情节轻重,降低或者取消其信用等级,并予以公示;参评企业若发现所报数据有误的,应及时向协会申明并重新申请信用等级评价。参评企业在取得行业信用等级的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将向社会公示的同时,及时吊销该企业的现有行业信用等级,并进行重新认定和公示:

(1)经营过程中因自身严重过错,造成国家、集体利益重大损失的;

(2)利用合同进行欺骗等严重违法活动的;

(3)其他严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或丧失诚信原则的。

第二十九条 协会对取得信用等级的企业实行适时监管,随时调查了解企业信用的动态状况。取得信用等级的企业须自觉接受信用评价委员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条 协会对参评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并纳入协会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对参评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所有信用记录,均纳入该企业的信用档案。

第三十一条 第三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对违反以下任何一条规定的,协会有权取消其本行业信用评价资格,并公示和举报,其信用记录纳入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1)不按照协会的评价标准或简化评价程序的;

(2)强迫或变相强迫企业参加信用评价的;

(3)在评价前对参评企业做出某一信用等级评价承诺的;

(4)向参评企业乱收费(包括赞助费)或索取财物的;

(5)不履行保密义务,泄露参评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6)发生信用危机而被查处、终止、取缔企业信用业务的,或被注销登记的。

第三十二条 协会对信用评价专家进行动态管理,并对其工作记录纳入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如在评价工作中发现有以下问题之一时,协会将对其予以除名和公示。

(1)不遵守职业道德,不公正对待参评数据,或不按协会规定进行评价的;

(2)泄露参评企业商业秘密,或在行业信用评价过程中泄露评价过程和结果的;

(3)评价前对参评企业进行许诺,或接受参评企业钱财的。

第三十三条 信用评价工作人员公正廉洁,实事求是,工作认真,不得泄露未经申评企业许可的企业秘密。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评价人员资格的处分。涉及法律责任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参评企业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纪律的企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撤销申报资格等处分。

第八章 信用评价管理和应用

第三十五条 信用信息管理。

1.处理好信息公开和保密的关系。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必须取得权利人授权。

2.严格执行有关信用信息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申评企业信用信息档案。严格执行信用信息的采集、分类、使用、发布、联网与交换等制度,企业失信行为的举报制度,对虚假信息的甄别制度和被惩戒者申诉及复核制度。把信用信息的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依法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信用信息,特别是负面信息以及评价结果,要在评价周期的3年内持续公开,信用信息和评价结果至少保存5年。

3.实行评价结果及相关信息备案制度。评价结束10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报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和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协会网站与中国市场秩序网(www.12312.gov.cn)及中国商务信用平台(www.sbcpcn.com)建立链接,将自身网站和中国市场秩序网作为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信息发布、资料收集、投诉举报、结果公示和宣传推广的平台,充分发挥网站在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中的作用。

4.将评价结果纳入到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国资委主办的《中国行业信用评价A级以上企业名录》,扩大评价结果的日常应用。

5.加强商会与金融、工商、质检、海关、卫生、劳动等部门的联系,宣传评价的程序、做法和管理,推广评价结果,使其接受或认可我们的评定工作,扩大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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