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林业机械协会会费交纳标准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中国林业机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稳定健康发展,更好地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会员会费收取标准。
(一)普通会员单位会费标准为每年2000元;
(二)理事、常务理事单位会费标准为每年3500元(含分会会长、副会长单位);
(三)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单位会费标准为每年25000元;
(四)会长单位会费标准为每年60000元。
(五)超过标准自愿缴纳不限。
第三条 个人会员、理事、监事原则上不收取会费。
第四条 交纳会费的期限和要求。
(一)会员应按年度交纳会费,老会员应于每年6月15日前交纳会费,新会员应在被批准入会后及时交纳会费。
(二)会费由协会秘书处统一收取,会员可以转账或现金方式将会员会费交至协会秘书处。
户 名:中国林业机械协会;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柳芳支行;
账 号:0200204509200005691。
第五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费管理,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条 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协会章程规定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第七条 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通过。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将决议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八条 收取的会费应按照规定向会员提供财政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九条 协会商会应当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监事会的审查,定期接受会员大会审查,并在行业协会年检时填报会费收入情况。
第十条 协会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向会员单位收取会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协会第七届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协会第七次全国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向全体会员公开,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协会会费交纳标准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