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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林业机械协会科技成果鉴定补充规定》的通知

媒体:原创  作者:林机协会
专业号:林机协会 2020/10/20 13:46:38

各会员单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中国林业机械协会科技成果鉴定补充规定》(见附件)已经中国林业机械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施行。

附件:中国林业机械协会科技成果鉴定补充规定

 

         中国林业机械协会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中国林业机械协会科技成果鉴定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提升科技成果鉴定工作质量,确保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根据《中国林业机械协会科技成果暂行管理办法》,特作以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关于同意组织鉴定的时限。

会员单位向协会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等资料后,协会组织专家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待通过形式审查后,即向行业公开发出征询意见函(征询意见期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将向申请单位发出同意鉴定的通知。从提出鉴定申请到答复企业同意组织鉴定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

第二条 关于增设征询意见环节。

申请科技成果鉴定项目在通过形式审查后,由协会向行业(相关企业及专家等)发出征询意见函,了解申报成果是否存有弄虚作假、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以及申报企业当前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及重大违法违规等问题。征询意见期间若发现存在上述问题并经初步核实后,暂停或停止鉴定组织工作。

第三条 关于技术水平认定的条件。

(一)鉴定委员会应结合科技查新报告、同行技术水平分析报告、执行标准、检测报告和拥有专利等方面证明材料,进行综合评分,作出相应等级技术水平认定。

1.国际领先水平认定的条件。

(1)经国内外科技查新,成果在国际上具有新颖性、先进性;

(2)国内外主要同行的同类产品结构、性能、特点和应用等情况分析报告经鉴定委员会采信,认定科技成果确在市场应用中具有新颖性、先进性;

(3)主要技术指标及参数优于国际同类产品指标,且具有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及推广应用价值,制定并执行了体现上述技术指标的企标或团体标准。

(4)拥有国家认可的第三方相关专业检测机构按照相关先进标准检测出具的达标检测报告。

(5)申报单位在相关技术研究方面具有整体性、持续性和一贯性等特征。申报成果至少拥有1件发明专利,生产线或加工中心等控制技术应具有软件著作权。

2.国际先进水平认定的条件。

(1)经国内外科技查新,成果在国际上具有新颖性、先进性;

(2)国内外主要同行同类产品结构、性能、特点和应用等情况分析报告经鉴定委员会采信,认定科技成果确在市场应用中具有新颖性、先进性;

(3)主要技术指标及参数达到国际同类产品指标,制定并执行了体现上述技术指标的企标或团体标准。

(4)拥有国家认可的第三方相关专业检测机构按照相关先进标准检测出具的达标检测报告。

(5)申报单位在相关技术研究方面具有整体性、持续性和一贯性等特征。申报成果至少拥有1件发明专利。

3.国内领先水平认定的条件。

(1)经国内科技查新,成果在国内具有新颖性、先进性;

(2)国内主要同行的同类产品结构、性能、特点和应用等情况分析报告经鉴定委员会采信,认定科技成果确在市场应用中具有新颖性、先进性;

(3)主要技术指标及参数优于国标和行标要求并处于领先水平,制定并执行了体现上述技术指标的企标或团体标准。

(4)拥有国家认可的第三方相关专业检测机构按照相关先进标准检测出具的达标检测报告。

(5)申报单位在相关技术研究方面具有整体性、持续性和一贯性等特征。申报成果拥有相关实用新型及其他专利。

4.国内先进水平认定的条件。

(1)经国内科技查新,成果在国内具有新颖性、先进性;

(2)主要技术指标及参数优于国标和行标要求并处于先进水平;

(3)拥有国家认可的第三方相关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标、行标和优于的相关指标检测出具的达标检测报告。

(4)具备国内先进水平的分析报告。

(二)协会结合行业技术发展等情况,对照上述技术水平认定条件,每年制定并正式发布1次鉴定成果技术水平等级评分标准。评价结论必须经鉴定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或到会委员四分之三以上的多数通过。

第四条 关于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申请单位应及时进行成果登记,协会也将收录进“中国林木机械”行业大事记或年鉴资料中,并在“中国林木机械”融媒体等其他相关行业合作媒体上进行宣传推广。通过协会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成果可申请使用“协会向社会推荐产品”称号和“中国林木机械”集体商标。

第五条 解释与施行。

本补充规定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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