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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林业机械协会关于向社会推荐木工机械产品的通知2008.12.15

媒体:原创  作者:信息部 2014/12/31 9:31:11

山东百圣源集团有限公司、亚洲工友(威海)有限公司、上海跃通木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南兴木工机械有限公司、青岛豪中豪木工机械有限公司、青岛华顺昌木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青岛豪迈隆木业机械有限公司、青岛威特动力木业机械有限公司、鸿泰伟业(青岛)新型设备有限公司、青岛永强木工机械有限公司、青岛盛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青岛福瑞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威海齐全木工机械有限公司、任丘永茂木工机械有限公司、台州市意利欧机械有限公司:

为促进我国木工机械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塑造我国木工机械产品品牌,根据《中国林业机械协会品牌塑造工作指南》(中国林业机械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和《中国林业机械协会关于开展向社会推荐木工机械产品活动的通知》(林机协字[2008]11号)精神开展的产品推荐工作规定程序已经完成。你们报送的产品(见附件)已经通过了规定程序,决定正式向社会推荐。有关事项如下:

一、对于本次被推荐产品及其所在系列产品,在对外宣传时可使用“中国林业机械协会2008年度向社会推荐产品”称谓,也可使用“行业协会推荐产品”称谓,两种称谓可以选择一种。对外宣传时应使用规范的产品型号和名称。

二、使用“中国林业机械协会2008年度向社会推荐产品”或“行业协会推荐产品”称谓的期限为3年,即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三、在上述3年有效期内,被推荐产品及其所在系列产品被投诉并经检验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所在单位将受到如下惩处:

1.该产品及其所在系列产品不得继续使用“中国林业机械协会2008年度向社会推荐产品”或“行业协会推荐产品”称谓,并收回证书。

2.在相关媒体上发布信息进行通报。

3.承担检测费用。

4.3年内不得申报向社会推荐的产品。

5.其他必要的惩处。

四、各单位应继续在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检验设备配置、检验队伍建设等方面做好工作,确保被推荐产品的质量,维护被推荐产品声誉。

五、本通知以及随本通知发给的证书一并作为被推荐产品的身份证明。

六、拟在有效期结束以后继续使用被推荐产品称谓的,应在有效期限截止日期的3个月前提出复审申请,经复审合格的可以继续使用相关称谓,未经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被推荐产品称谓。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林业机械协会2008年度向社会推荐木工机械产品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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