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6日,中国林业机械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为推进林木机械行业实施名牌战略,规范林木机械产业集群命名复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国林业机械协会关于开展产业集群命名授牌活动的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复审内容
(一)是否符合初次申报条件。
1.所在区域相同产业类别的企业数量在50家以上(含50家),或年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产品在国内乃至国际具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
2.企业有严格科学的管理制度且管理规范,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
3.总体生产规模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名列前茅,在全国有较高的知名度。
4.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对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5.有较强的技术研发队伍,有较强的创新能力。
6. 遵守《中国林业和木工机械行业公约》和当地行业自律公约。
(二)扶持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自命名以来为扶持产业发展所采取的各种重要举措,包括政策扶持、资金支持、技术创新、市场拓展、形象宣传、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手段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举措。
(三)产业发展变化情况。
自命名以来产业发展变化情况,重点是三个方面:
1. 企业数量、从业人员、产业规模、出口金额等可以数据描述的情况。
2. 技术创新、市场环境(行业自律)、制度创新、管理水平、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手段建设等涉及产业长期发展的情况。
3.开展分工协作,发挥群体优势,在产品结构调整、重大技术创新、企业经营成本、重要市场开拓等方面发挥产业集群整体功能的情况。
二、复审申报单位
复审申报单位应是首次申请命名的单位。申报单位可以是产业集群所在地人民政府,也可以是所在地林木机械行业组织(协会、商会)。以所在地林木机械行业组织(协会、商会)名义申报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出具推荐材料。
三、复审申报材料
(一)申请复审文件。
(二)中国林业机械协会产业集群命名复审申报表(见附件)。
(三)申报命名产业集群的情况介绍,主要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初次申报条件、扶持产业发展的重要举措、产业发展变化情况。
(四)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简介。
(五)申报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印章)。
四、复审申报时间
复审申报应在产业集群命名有效期到期前报送复审申报材料,且离有效期到期日不少于3个月。
五、申报评审及命名授牌
(一)中国林业机械协会秘书处接收复审申报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查。
(二)聘请有关专家对申报复审产业集群进行评审并做出复审结果。
(三)经专家复审准予继续命名的,由中国林业机械协会下发复审命名文件并制作标牌。复审命名文件和标牌一并作为复审命名产业集群的身份证明。
(四)举行命名授牌仪式。
(五)向社会发布信息。
六、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安排产业集群命名复审工作。命名复审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七、复审命名授牌的有效期限为5年。在有效期内,协会与被命名产业集群建立联系制度,掌握命名授牌产业集群的发展变化情况。有效期满对命名产业集群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原命名授牌继续有效。
八、本办法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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