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5日,中国林业机械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评选表彰在协会和行业工作中做出突出业绩和重要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树立当代林机工作者楷模,塑造林木机械行业良好形象,激励广大林机人努力拼搏、锐意创新、奋勇争先、敬业奉献,根据《中国林业机械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表彰工作在协会和协会会员范围内进行,评选表彰先进集体应是中国林业机械协会会员单位,先进个人应是协会、协会会员单位的工作人员(含长期从事协会、行业工作的离、退休人员)或个人会员。
第三条 评选表彰先进集体奖项名称为“优秀会员单位”,先进个人奖项名称为“优秀行业工作者”和 “优秀协会工作者”。
第四条 评选表彰活动一般每4年开展一次。评选表彰工作由协会统一安排,未经协会书面许可,各专业委员会不进行其他任何评选表彰活动。
第五条 评选表彰工作应当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优秀会员单位”应该具备的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规章,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践行林木机械行业公约。
2.主营业务突出,主导产品或业务具有比较高的市场占有率。
3.已经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其产品经历次国家监督抽查,均无不合格产品。
4.社会责任感强,积极参与当地政府、慈善机构组织的社会捐赠、公益活动。
5.有5年(含5年)以上的会龄,即加入协会5年(含5年)以上。
6.自觉履行协会会员应尽的义务。
(1)执行协会的决议;
(2)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3)积极参与协会及所在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提出发展林业机械生产、科研、经营等项工作建议;
(6)按要求报送统计报表。
第七条 “优秀行业工作者”应该具备的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道德品质高尚。
2.热爱林木机械事业,终于职守,在林木机械行业工作达20年以上。
3.勤奋敬业,勇于拼搏,在林木机械生产经营管理、科研教学工作中业绩突出。
4.热心于行业工作,与林木机械企事业单位联系密切,在林木机械行业中具有较高的声誉和影响。
5.关注行业发展,积极为行业的长期发展献计献策。
第八条 “优秀协会工作者”应该具备的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道德品质高尚。
2.长期从事林木机械行业工作,在林木机械行业中具有较高的声誉和影响。
3.热爱行业协会工作,忠于职守,承担林木机械行业协会(含专业委员会)工作达10年(含10年,退休以后继续承担协会工作的,工作时间延续计算)以上。
4.勤奋敬业,勇于拼搏,在推进协会改革发展以及各项工作中业绩突出。
5.为会员服务意识强,与会员单位联系密切,受到会员单位广泛认可。
第三章 评选机构和程序
第八条 各专业委员会负责评选对象推荐,协会秘书处负责评选对象初步审核并提出候选名单,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审议批准。不设专门的评选工作机构。
第九条 “优秀会员单位”评选程序。
1.专业委员会提出意向推荐名单。
2.与协会秘书处进行沟通,核实拟推荐会员单位履行会员应尽义务情况,确定推荐名单。
3.通知拟推荐会员单位,填写并向协会秘书处报送《优秀会员单位申报表》。
4.协会秘书处对评选对象进行初步审核并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候选名单。
5.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审议并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第十条 “优秀行业工作者”、“优秀协会工作者”评选程序。
1.专业委员会提出意向推荐名单。
2.与协会秘书处进行沟通并确定推荐名单。
3.通知拟推荐人员所在单位,填写并向协会秘书处报送《优秀行业工作者申报表》、《优秀协会工作者申报表》。
4.协会秘书处对评选对象进行初步审核并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候选名单。
5.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审议并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第四章 表彰、奖励与罚则
第十一条 “优秀会员单位”、“优秀行业工作者”、“优秀协会工作者”表彰大会一般与协会全国会员大会同步进行。
第十二条 “优秀会员单位”表彰与奖励。
1.发给“优秀会员单位”奖牌和证书。
2.约请有关专业媒体配合进行宣传。
3.在协会的会刊、网站上发布消息。
4.协会会刊免费赠送1年的彩页广告(每月1个版面)。
5.在被评为“优秀会员单位”的4年内,在协会会员名录等出版物上持续发布信息。
6.其自身对外宣传时可使用“中国林业机械协会优秀会员单位”称谓。
第十三条 “优秀行业工作者”、“优秀协会工作者”表彰与奖励。
1.邀请会员单位参与开展“xx杯优秀行业工作者”、“xx杯优秀协会工作者”冠名活动。
2.发给“优秀行业工作者”、“优秀协会工作者”证书和奖金。
3.约请有关专业媒体配合进行宣传。
4.在协会的会刊、网站上发布消息。
5.在被评为“优秀行业工作者”、“优秀协会工作者”的4年内,在协会会员名录等出版物上持续发布信息
第十四条 在被评为“优秀会员单位”、“优秀行业工作者”、“优秀协会工作者”称号之后,发现申报材料不实或其行为与其称号不再相符者,应撤消其被授予的称号、收回奖牌和证书,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优秀会员单位”称号有效期为4年。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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