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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

中国林业机械协会关于开展产业集群命名授牌活动的管理办法(试行)

(2006年3月6日,中国林业机械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促进我国林木机械行业快速、持续、健康发展,鼓励培育有特色和有示范作用的产业集群,加快实施名牌战略步伐,提高产业集群的知名度和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力,规范产业集群命名授牌活动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国林业机械协会产品塑造工作指南(试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产业集群是指在地理上靠近,同处或相关于林木机械产业领域的企业集合体,可以是某一类林木机械产品企业的集合体,比如“木工机械”、“营林机械”产品企业集合体,也可以是某一种林木机械产品企业的集合体,比如“砂光机”、“热压板”产品集合体。

二、产业集群命名的名称包括3个部分。第一部分反映地理位置(从适应国际竞争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出发,不限定大小),第二部分反映产业或产品类别,第三部分为反映区域特点的称谓,比如“中国木工机械重镇”、“xx热压板之乡”等。

三、申报条件

(一)产业集群所在区域相同产业类别的企业数量达到50家以上(含50家),或年销售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产品在国内乃至国际具有一定的市场占有率。

(二)企业有严格科学的管理制度、管理规范,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

(三)总体生产规模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名列前茅,在全国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对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五)有较强的技术研发队伍,有较强的创新能力。

(六)已经订立行业自律公约,或共同承诺遵守《中国林业和木工机械行业公约》。

四、申报单位

(一)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申报单位可以是产业集群所在地人民政府,也可以是所在地林木机械行业组织(协会、商会)。

五、申报材料

(一)申请命名文件。

(二)中国林业机械协会产业集群命名申报表。

(三)申报产业集群的情况介绍,包括发展历程、发展现状(企业数量、销售收入、典型企业、主导产品及其技术水平)、发展规划等。

(四)所在地社会经济情况概括介绍。

(五)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简介。

(六)申报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印章)。

以所在地林木机械行业组织(协会、商会)名义申报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出具推荐材料。

六、申报评审及命名授牌

(一)命名授牌产业集群的申报和评审工作常年进行。

(二)中国林业机械协会秘书处接收申报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查。

(三)聘请有关专家对申报产业集群进行评审并作出最终审定。

(四)经专家审定准予命名的,由中国林业机械协会下发命名文件并制作标牌。命名文件和标牌一并作为命名产业集群的身份证明。

(五)举行命名授牌仪式和新闻发布会。

七、命名授牌工作是实施中国林木机械品牌战略的组成部分,不收取任何费用,并本着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安排专家评审、命名仪式和新闻发布等活动。

八、命名授牌的有效期限为5年。有效期内协会与被命名产业集群建立联系制度,掌握命名授牌产业集群的发展变化情况。有效期满对命名产业集群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原命名授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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