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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林业与木工机械行业公约2005.7.8

媒体:原创  作者:林机协会
专业号:林机协会 2014/12/31 13:51:56

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国林业与木工机械行业的健康发展,创造和维护公平的林业与木工机械市场环境,保障进中国林业与木工机械企业和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林业机械协会章程》第二章第六条第六款之规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是在中国境内从事林业与木工机械研究、开发、生产、销售、服务、培训、媒体宣传以及产品技术进出口等各项林业与木工机械经营活动的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凡在中国境内从事上述林业与木工机械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在中国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简称林业与木工机械经营单位),在从事林业与木工机械经营活动时,除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均受本公约的约束和保护。
     第三条  对于任何阻碍行业发展、进步,损害行业共同利益的行为,林业与木工机械经营单位和中国林业机械协会都有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约,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
     第四条 林业与木工机械用户因林业与木工机械经营单位违反本公约的规定,给其造成损害时,可以向中国林业机械协会投诉,请求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提倡按照合法、诚信、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发展林业与木工机械经营单位之间互助互利的合作关系,努力提高中国林业与木工机械的水平和竞争能力。
    第六条 林业与木工机械经营单位在从事林业与木工机械经营活动时,应诚实守信,切实履行合同、契约,牢固树立用户至上的理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行业内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不得采取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1.通过媒体或其他方式对自身产品、技术进行虚假宣传,或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企业形象、商誉及其产品或技术的声誉;
     2.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项目承包权或市场销售份额,以谋取通过正当竞争不能实现的利益或市场地位;
     3.通过利用在业内的垄断地位,强制用户购买、使用其产品、技术和服务,或强制其他林业与木工机械经营单位经销其产品;
     4.利用在公开报价基础上大幅度降价,或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倾销,干扰、破坏其他林业与木工机械经营单位的合法市场活动;
     5.在林业与木工机械采购招投标中,以互相串通、暗箱操作等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对手;
     第七条 林业与木工机械经营单位提供给用户的林业与木工机械产品及服务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安全标准。
     第八条 林业与木工机械经营单位应充分保障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产品质量,提供给用户的林业与木工机械产品应符合其产品介绍或供货协议中承诺的性能和质量标准;
     第九条 林业与木工机械经营单位应尊重他人享有的林业与木工机械专利权、商标以及商业秘密,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第十条 林业与木工机械经营单位应共同维护本行业内技术和管理人才的流通秩序:
    1.聘用在本行业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如原单位提出异议并确有证据证明该人员有违法或严重违背职业道德行为,经调查属实后,现用人单位应予解聘;
    2.聘用在其他单位工作过的人员,应尊重原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泄露或许可他人使用原单位的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 
     林业与木工机械经营单位有义务大力宣传本公约,教育员工按照本公约从事业务活动,并在单位内部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本公约的实施。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公约的林业与木工机械经营单位,中国林业机械协会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如下措施:
    1.劝阻停止违约行为,并责令消除影响;
    2.要求赔偿因其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的损失;
    3.在本行业内通报批评;
    4.通过公众媒体公布其违约行为;
    5.中国林业机械协会会员违约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协会会员资格;
    6.对于屡次违约、情节严重的林业与木工机械经营企业,号召、组织中国林业机械协会会员单位以及全行业共同予以抵制。
    第十三条 本公约由中国林业机械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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